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江苏旅游食堂费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江苏旅游食堂费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江苏老年食堂的收费不高于10元每份的老年套餐。对老年人接受助餐服务予以补助,60-69岁、70-79岁、8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餐分别补助1元、2元、3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每餐补助3元。
误餐费补贴: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误餐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发放误餐补助。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误餐费包括了一日三餐的补助,所以叫误餐费。如医生开刀,错过中或晚餐时间,发给的补助餐费就叫误餐费。
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有什么区别 ?
1、误餐补助
因工作需要,企业总会有员工在外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
财政部门规定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误餐补助是按照员工实际的误餐次数和企业的补助标准计算发放的。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给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计入费用。
关于误餐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午餐补助
午餐补助是单位因午餐问题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实践中却有一些单位以误餐补贴的名义给职工发放补贴、津贴,以逃避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针对此类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午餐补助作为一种餐费补贴,是应当计算在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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