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职工旅游费用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职工旅游费用是否税前扣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是公司组织的旅游,该费用要计入“管理费用-其他费/***费”科目。在支付时,需要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具体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管理费用-其他费/***费
如果公司是以“工会”名义组织的旅游,该费用则要计入“工会经费”科目,并直接冲减公司计提的“工会经费”账户。具体分录如下: 借:工会经费 贷:计提工会经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所涉及的费用,在记账时需要严格按照上述的科目和分录进行处理,确保账目的准确和清晰。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税务查账时出现问题,使得公司能够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和合规运营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职工***费管理范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借:成本/费用——公司经费等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最近,有网友提问“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大部分人认为员工餐费、旅游费等***都包含了税的,那么是否如此呢?接下来就给大家讲解一下:
我们通过网上提供的一个简单案例来分析:某公司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万余元。税务人员在纳税检查时认为,属于与员工受雇相关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税法规定可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发放的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税企双方产生争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而对于本文要探讨的“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法上并没有明确条例规定。
所以,在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企业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职工***范围,但哪些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哪些属于员工个人所得?哪些项目应征或免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均有争议。
有的认为,企业发放员工***个人享受了,属于员工个人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的人认为,员工用餐、旅游等不是以现金等形式补偿给员工,而是类似于员工使用企业的空调、饮用水等必备的服务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企业发放员工***,不能够分割的非货币性***,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且没有明确的免税政策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可以看下表:
总之,对于此类问题要根据具体细节来看,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片面的认为,所有员工***都不需要纳税,所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不能以绝对的标准去衡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职工旅游费用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职工旅游费用是否税前扣除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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